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19—2020年 ||《地方立法研究》
作 者 :闫 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工作人员,法学博士)
来 源 :《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2019年9月,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果。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40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254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63件, 修改516件,废止79件, 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00余件 (含 “制定” “修改” 和 “废止”)。在立法效率上,本阶段地方人大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立法审议效率显著提升,同时也存在部分三审、四审通过的法规;在立法主题上,地方人大着力在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等五大重点领域及人大组织制度上做文章,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统计分析 立法效率 立法主题
◇ 一、基本情况
◇ 二、地方性法规审议情况
◇ 三、本阶段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
◇ 四、本阶段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
2019—2020年
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对省级人大立什么法、怎么立法做了深入系统的阐述。2019年11月, 王晨副委员长在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果。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40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254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地方性法规263件,修改516件,废止79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17件(含 “制定”“修改” 和 “废止”)。平均而言,各省(区、市)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8.5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5件。
(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立法情况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为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除安排听取和审议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等事项, 还会视情况安排审议涉及本省重大事项的法规案。2020年1月,北京、上海、浙江等9省(区、市)在人大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等10 部地方性法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2020年2月推迟至5月召开,在紧凑的日程安排中会议仍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254次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各省(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263件,修改516件,废止79件。平均而言,每次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案5.22件,其中制定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1件,修改2件,废止0.3件。分时间段考察,2019年10月至11月,各省(区、市)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31次,制定地方性法规45件,修改89件, 废止23 件,保持了较为平稳积极的立法态势。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各地人大进入大会工作模式, 立法数量明显下降。2020年2月至5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除有关专门决定外,地方立法数量出现一定程度下降。2020年6月至9月,各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下,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疫情防控,多次加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各项重点领域明显加快了立法速度,立、改、废数量均创同期新高(见图1)。图1 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双月立法情况统计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计900余件,包括新制定581件,修改282件,废止70件。其中,共批准设区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547件,修改208件,废止41件。平均而言,每个省(区、市)年均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法规条例共33件,批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19.5件。
二、地方性法规审议情况
31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的26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一次审议即通过的49件,经两次审议通过的145件,经三次审议通过的59件,四次审议通过的10件,分别占比19%、55%、22%、4%。(见图2)
(二)二次审议通过的法规情况
根据各省(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上海、江苏、广东等19地地方规定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北京、河北等12地一般三审通过,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二审通过。一年来二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一是二审制的地方中《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112件地方性法规二审通过。二是实行三审制的地方中《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33件地方性法规由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通过。
(三)三次审议通过的法规情况
三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一方面,实行二审制的地方中《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17件地方性法规,因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情况复杂,经三审通过。另一方面,实行三审制的地方中《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等39件地方性法规也是经三审通过。此外,《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三件由大会通过的法规,也是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后由大会审议通过。
(四)四次审议通过的法规情况
四审通过的法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因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是先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审议时通过。二是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等缘由,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才通过。
进一步分析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时间(如图3所示),在263部新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平均每部地方性法规从一审到最终通过约需4.7个月。其中,在初审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即一审通过的占19%,初次审议后1~2个月、3~4个月审议通过的分别占29%、25%,显示出地方立法的较快节奏。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经过18个月审议后通过,《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经过近2年时间审议后通过,《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经过3 年时间审议后通过,以及上文中提及的四审通过的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自2019年7月初审至2020年6月四审通过,审议过程接近一年时间。这些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地方立法工作在保持较快审议节奏的同时,部分法规的通过难度也在持续加大。
三、本阶段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栗战书委员长在2019 年9 月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强调,地方立法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抓住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明确提出要着力在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五大重点领域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以及交流会上提出的五大重点立法领域,不断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果。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通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有关决定,制定修改疫情防控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凸显出地方人大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是关于疫情防控。北京、天津等22个省(区、市)制定了有关依法防控疫情方面的决定。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防控责任和义务,细化规范了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政府各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举措及职责权限, 并就信息公开、慈善捐赠、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运输等疫情防控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做了强调和部署。
二是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福建、湖北等8个省(区、市)制定了有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天津、福建、广西、海南等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草案也已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
三是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为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北京、天津制定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了报告制度,对社区防控、个人防控、加强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草案)》也已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外,内蒙古、福建、重庆等地制定修改了红十字会条例,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监管,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制度运行。
四是关于医药事业。为促进和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中的独特优势,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多地通过了本地区中医药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办法,北京、吉林、黑龙江、山东、贵州、宁夏多地也已将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为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有关法规建设,上海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12部法规一揽子做出修改决定;湖北做出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做出修改。
(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通过立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推进“放管服” 改革,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具体措施。北京、上海、山西、山东、广西先后制定通过本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河南、江西、江苏、四川等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修改工作也已提请常委会审议,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做出规定。此外,《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与营商环境密切关联的法规草案已制定通过或正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
二是关于促进企业发展。浙江省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北京、上海、山西、湖北、江西多地完成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四川、辽宁、海南等地还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经济管理做出法治保障。
三是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各地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制定通过了《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天津、河南、湖南制定通过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大数据领域,《贵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先后审议通过,《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也已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科技创新领域,上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抓手,制定通过了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云南、海南、重庆多地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先后制定或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三)民生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改革,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织密基本民生保障网。各地人大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 抓好惠民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通过法治手段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关于垃圾分类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就垃圾分类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垃圾分类是需要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社会治理事项。此前,上海、北京等地已就生活垃圾管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2019年10月以来,海南、天津、河北先后制定通过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从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各个方面为推进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夺取脱贫攻坚全面胜利提供法治保障,四川、吉林、江西等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也已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黑龙江还制定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农村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和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建设现代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三是关于道路交通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面临的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事故多发等问题,江苏、浙江二审通过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海南二审通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陕西通过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
四是关于公民权益保护。福建制定通过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吉林通过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西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广西通过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各地人大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有效约束污染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制度。
一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将用最严制度、最严执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贯彻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要求, 天津、河北先后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草案)》等也已进入常委会审议。
二是关于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近年来,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各地下大力气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取得较好效果。各地人大针对本地区需要,逐渐将地方立法工作转向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内蒙古、广西、重庆、宁夏制定通过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全面规范;河北在大会上通过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特定流域方面,河北专门通过关于加强滦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决定,湖北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云南制定阳宗海保护条例;《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聚焦白洋淀环境治理中的核心问题,立足于雄安新区建设的 “千年大计”,自2019年11月以来已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讨论,不断修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天津、山东、山西、湖南先后制定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或实施办法,北京通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此外,针对各地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天津、河北、陕西等地先后对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做了修改。
三是关于动植物保护。四川、贵州制定通过了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黑龙江、北京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江西、海南等7省及时修改了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天津、福建、广西3地也已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提请常委会审议。作为上海第一部单一特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上海通过了《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对中华鲟这个古老且濒危珍稀物种保护和长江流域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法律法规中体现的价值导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各地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抓好弘德立法,积极推进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相关领域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一是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北京、河南、甘肃、内蒙古、海南制定通过了本地区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支持和鼓励文明行为,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旅游、网络电信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予以规范和治理,规定了保障措施;还结合疫情防控提出佩戴口罩、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相关要求。山西制定了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旨在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健康。
二是关于厉行节约制止浪费。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地人大积极行动,就如何通过立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认真研究,深入论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通过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作为首部专门规范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或者通过积分、打折、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山西在9 月刚通过的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明确,要加强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杜绝餐饮浪费。此外,合肥、黄山、宿州等设区的市也迅速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本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贵州、甘肃还先后制定通过了本地区节约用水条例,安徽修订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是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海南、陕西、广东、新疆通过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内蒙古、吉林、贵州通过了本地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安徽、福建制定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湖北、湖南两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草案) 也已提请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六)区域协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人大认真抓好协同立法工作,依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落地。
一是关于京津冀协同立法。作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区域协同立法,通过立法引领和保障协同发展。2020年1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分别由相应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是京津冀三省(市)首次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也是全国首创,探索了地方立法新形式。此外,随着实践证明协同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协同立法工作,先后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草案)》等。
二是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上海、江苏、浙江三地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上海、江苏、浙江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这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做出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为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是关于促进各类功能区发展。山东、广西、河北先后制定通过了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河南通过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海南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广西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并修订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浙江通过了《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为自贸区等各类功能区快速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七)人大组织制度除了五大重点领域之外,各地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还根据地方实践需要, 着重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
一是关于人大组织制度方面,湖南制定了《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广东通过了《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上海通过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四川通过了《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青海修改了《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甘肃修订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二是关于人大监督,天津、内蒙古、福建、云南制定了本地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修订了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陕西制定了《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西藏初次审议了 《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草案)》,河南通过了关于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决定。
三是关于代表工作,甘肃修订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河北、广东先后通过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云南修订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此外,为保障和加强基层民主。浙江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做了修改,四川修改了《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河北、青海和黑龙江修改了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本阶段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责任编辑:陈 颀
副主编:谢进杰
主编:黄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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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学生编辑:赫一恒
法规速递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贵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2月至3月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4月至5月
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6月至7月
《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目录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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